联系我们 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搜索
案例:口头协议房屋买卖,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买卖不成立

案例:口头协议房屋买卖,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买卖不成立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4-13 12:23:16    浏览次数:415 次

                   案例推荐人:冯晓蜜 律师


本案二原告为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洁女士与被告为亲姐妹。被告现为外籍,名下有位于本市海淀区公房一处。根据被告父母所立遗嘱可知,该公房系由被告父母原生前房屋拆迁置换取得,其中一部分购房款为拆迁折价款,另一部分购房款系由被告与其丈夫出资,因此,被告父母决定将自己对于该房屋的全部权利赠与被告,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被告父母去世后,二原告起诉称,被告已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诉争房屋以14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二原告,且二原告已将款项汇至被告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将诉争房屋承租权人变更为二原告名下。

审理中,被告提出,双方从未达成过房屋买卖协议。根据二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可知,对方所汇款项也并非购房款。同时,诉争房屋为公租房,亦不可能上市交易,并且根据二原告所提购房款数额也与当时同地段房屋市场价格相差超过30%,根本不符合交易逻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房屋交易中,由于所涉金额较多,且涉及权益重大。因此,建议买卖双方,无论何种情况下,均应严格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认真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并尽可能留存双方交易的相关证据。同时,在购买房屋前,应谨慎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判断标的房屋是否属于可上市流通的类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2012)一中民终字第08963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与仲裁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产中介 | 版权说明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7 房产纠纷律师网 京ICP备1700510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4号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甲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580 1381068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