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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原告: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10月8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某号,电话:
原告:白某,女,满,出生日期1982年7月21日,住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某8号,电话:
原告:王某某,男,满,出生日期2010年8月27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某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10月8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某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满,出生日期1982年7月21日,住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某号,电话:
被告:王某女,女,汉族,出生日期1936年07月22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电话:
被告:王某男,男,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9月16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某号,电话: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费、城市化工程配合奖、冬季取暖费、周转费等(暂计:*****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原告每人享有安置补偿平米数45平方米;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王某、白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系二原告之子,被告王某男系原告王某的父亲,被告王某女系原告王某的奶奶。原告王某本人婚前、婚后与原告白某、原告王某某一直与奶奶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某村某号。
2012年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某村某号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被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办公室)要求腾退。同日,腾退办公室与原告的奶奶王某女签订了《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其中明确实际腾退人口为王某女、之子:王某男、之孙:王某、之孙女、之重孙:王某某、之女一、之女二、之外孙一、之女婿、之外孙二:、之儿媳、之孙媳:白某;同时,该协议还约定补偿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费周转费等费用共计:1163951元;补偿九套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301号、2601号、2202号,某号楼某单元2501号,某号楼某单元2201号,某号楼某单元1303号、某单元2602,某号楼某单元2502号,某号楼某单元603号。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时搬离了原住房。由于补偿分配问题一直处于协商中,因此,原告王某从搬离至今,暂时借住在朋友家,原告白某带孩子暂时借住在自己的父母家。今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王某男将补偿获得的其中一套三居即某区某号楼某单元2501号房屋擅自出售给了案外人张某。此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补偿款及房屋已在家庭内部分配完毕,但被告王某男拒绝向原告提供任何信息,且原告至今也未分得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原告一家在搬离拆迁房屋后,为了维护家庭和谐,配合家人对财产进行分配协商,一直忍让等待,导致原告一家居无定所。而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竟将补偿的房屋另行出售,并且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的补偿款项,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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