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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吴静 律师
案情简介:
1998年陈某签署《抵押借据协议》,内容为:陈某身体有病,将其名下宅基地上房屋一处抵押给吴某,向吴某借款12万元。如抵押期间对房屋翻建、改建所需费用,也算陈某的借款。如陈某无力偿还时房产由吴某行使产权……。
协议签订后吴某入住上述房屋。2011年房屋被拆迁,随后,因陈某去世,陈某的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某与吴某的签订的《抵押借据协议》无效,同意返还吴某借款12万元。
本案性质的认定,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如果双方为抵押借款关系,房屋拆迁所获得补偿与吴某就没有关系,但如果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拆迁所获的地上房屋补偿、宅基地绝大部分补偿应归吴某所有。因此,吴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据协议》名为抵押实为房屋买卖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签署的《抵押借据协议》名为抵押借款,实为变相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