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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限购的陷阱

案例:不限购的陷阱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10-22 12:51:11    浏览次数:409 次

案例主办与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1、2012年9月,原告在互联网上看到北京XX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XX地产或中介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不限购、可以改底单、超低单价总价、大兴区学区房!保真!”的广告。随后原告与XX地产取得联系,XX地产称:虽然原告不具备在北京购房资格,但其可以帮助其购买大兴区的学区房,不受限购的限制。

2、2012年10月5日,原告通过XX地产与房主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房主位于大兴区房屋一套。同时原告与房主、XX地产共同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由房主给原告更改“底单”后,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

3、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XX地产缴纳了中介费4万元,向房主支付了定金10万元。

4、因该房屋开发商拒绝配合更改“底单”,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退还中介费和定金遭拒,后原告分别将房主及中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缴纳的定金及中介费。

 律师点评:

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居间服务,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退还其收取的中介费。

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是起码应当提供可供交易的房源,且保证该交易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购房人,对于购房政策不可能全部了解,中介公司有义务向原告示明通过更改底单购房存在的风险。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涉案合同均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被告的居间服务购买能够办理过户的房屋,并非签订一个根本就无法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终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居间服务,依法应当退还中介费。

房主明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想通过更改底单的方式,违法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主也存在明显过错。即便原告可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那么这个后果也不应当由原告一方承担。因为只有原告支付了各种费用,如果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变成原告损失,而被告获得了利益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在房主存在过错,而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房主应当退还定金。

最终,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结案,原告如愿的通过法院要回了缴纳的中介费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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