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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中介公司与孟某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约定,中介公司带领孟某实地查看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两套。查看后孟某表示对房屋满意,要求中介公司与房主联系。后在中介公司的组织下,孟某、中介公司、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该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价款、支付及过户等相关内容,同时约定由孟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0万元。此后孟某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并拒绝缴纳中介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孟某虽称该协议显示公平,但其系自愿签订且与房主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相对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孟某可能获得的升值利益、中介公司丧失与他人交易机会等而言并未显示公平;关于中介公司未履行办理网签和过户手续等居间服务,因孟某与房主自行成交并办理过户,中介公司无法履行这些合同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约定孟某仍应向中介支付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对于孟某称:中介公司隐瞒房屋有关信息,因孟某并未举证且在其明知房屋相关信息后仍坚持过户,可见上述信息对购房未造成影响。对于孟某称总结公司工作人员无资格证书,法院认为并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综上:法院支持中介公司3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