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搜索
案例点评:赠小三房产,被判无效返还房产

案例点评:赠小三房产,被判无效返还房产

来源: 法邦网    发布时间:2013-10-28 20:47:08    浏览次数:389 次

据金陵晚报7月5日消息,近来常州某法院判决了一宗小三被要回房产和儿子的案子。这给小三们也提了个醒,当小三或许容易,但是想要真正享受情人的赠品,可不是那么容易。

为情人死心塌地,为谢生子情人赠房

1994年,小倩结识了大她16岁的章某,那个时候,她才23岁,可章某早已结婚,小倩却对他死心塌地,两人一直住在一起。才过了几年,小倩为章某生了一个儿子,章某非常高兴,送了一套房子给小倩。无论签订合同还是房产过户,这套房子用的都是小倩的名字。有了家的小倩从此以后定了心,踏踏实实在家带孩子,母子俩一直由章某供养。

情人为儿子,妻子为房子向小三提起房产返还之诉

时光过得很快,孩子都已经上了初中。在这期间,章先生的妻子吴某也渐渐接受了丈夫外遇的事实,还商议要将孩子接回家抚养。去年7月,章先生终于将儿子接回身边。之后,吴某将小倩和章先生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章某将房产赠给小倩的行为无效,小倩虽坚持合同是自己所签,房屋产权也在自己的名下,但并不能证明房屋是其出资购买。

法院判决:情人赠小三房产行为未经夫妻合意无效,应返还房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予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未经配偶同意,则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鉴于章先生在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小倩名下,而小倩并未支付对价。在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章先生将其与妻子的共同房屋赠给小倩的行为无效。而小倩接受房屋的行为也显非善意、有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诉讼与仲裁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产中介 | 版权说明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7 房产纠纷律师网 京ICP备1700510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4号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甲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580 1381068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