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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林某与钱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某购买钱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0.46平方米,成交价格1300000元。双方均明确该房屋存在住房抵押贷款。
2008年6月10日,林某支付钱某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共计55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林某已经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但钱某未配合林某履行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于是,林某委托我所律师将被告钱某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在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该借款协议签订在买卖合同之后,协议的标的是涉案房屋尚未清偿的贷款,且该协议对房屋过户也作出了约定。由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22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