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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涉案房屋属于石油公司的自管公房,房屋产权属于石油公司。温某之父系石油公司的职工,最初该房屋是公司分给温某父亲的职工宿舍,在公司的多次改制中,温某成为了该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石油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在房屋拆迁之前有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给温某。故温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获得房屋相应的拆迁利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0)顺民初字第3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