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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自管公房拆迁,继承人争议房屋所有权

案例:自管公房拆迁,继承人争议房屋所有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30 17:02:28    浏览次数:744 次

   温某与2010年1月5日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温某取得曾父亲租赁的石油分公司位于顺义区仁和镇梅沟营村16号房屋的产权。并支付了转让费53657.60元人民币。2010年1月9日,温某就上述房屋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共计510083元。然而,温某的兄妹认为该房屋本应属于其父亲的遗产,该拆迁款应由兄妹共同继承,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无效,归还二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涉案房屋属于石油公司的自管公房,房屋产权属于石油公司。温某之父系石油公司的职工,最初该房屋是公司分给温某父亲的职工宿舍,在公司的多次改制中,温某成为了该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石油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在房屋拆迁之前有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给温某。故温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获得房屋相应的拆迁利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0)顺民初字第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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