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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市的刘某打算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经朋友介绍与朱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总价款为233万,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当时朱女士支付2万元的购房定金。2009年10月1日,双方交接了房屋。10月29日朱女士又支付81万元作为买方首付款。
09年11月,刘某与朱女士一同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就当一切程序步入正轨之时,双方突然在09年12月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朱女士一直拒绝腾退房屋。这一突发情况,造成双方陷入纠纷状态。
刘某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朱女士尽快腾退房屋。
被告朱女士辨称,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一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刘女士担心买房得不到保证,原告刘某便将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她,等到办理过户时再行支付。但是不久后原告刘某便要求其腾退房屋。朱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应该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双方的不同说法,法庭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12月2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为双方未能顺利交易房屋,出卖人将买受人在2009年11月29日所付的部分房款及利息返还。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便履行了协议内容。法院认为,虽然该协议未写明解除合同,但实际该协议已经说明原、被告双方不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驳回被告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