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搜索
律师说法: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律师说法: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4 14:43:02    浏览次数:415 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在房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下面我们具体讲述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买卖合同解除,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类:(1)协议解除。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2)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般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若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一方需承担损害赔偿。

2、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此时对方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解除合同;(2)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等待对方当事人所附义务的履行期限界至后,在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情形限于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则构成根本违约,无需催告即可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其他情形。

律师特别提示:(1)若二手房买卖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无违约责任的问题。(2)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需发出解除的通知。(3)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所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仍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解除权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届满而丧失权利。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产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与仲裁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产中介 | 版权说明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7 房产纠纷律师网 京ICP备1700510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4号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甲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580 1381068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