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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我国在1999年修订的《合同法》中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其他例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不适用该条法律。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才能够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放弃购买,出租人的提前通知也便于承租人有时间腾退房屋。若出租人未提前通知,导致承租人的优先权受到侵害,或承租人腾退房屋遭受损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租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3、若房屋在出租的情况下又存在转租的行为,那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
上述我们具体分析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面我们解释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的条件。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物权法》规定房屋共有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若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房屋共有人的优先权高于承租人的优先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能主张行使优先权。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即认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再以优先购买权收到侵害为由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害的,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在现实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证难度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若能够举证证明以上三个条件,则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要件,承租人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出租人赔偿损失。
综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您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请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情况复杂,可以请专业律师为您分析,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