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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荐及主办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上海人林某与钱某通过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4号楼1单元1603室房屋出售给林某;签订合同当时, 未出台限购政策。
由于钱某购买的商品房尚不能办理房产证,故双方约定林某先支付部分购房款款,并入住该房屋,待开放商给钱某办理房产证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北京市出台房屋的限购政策,2013年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但此时钱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林某委托本网张祖峰律师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钱某继续履行2007年7月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依法追加了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为第三人,判决开发商在十五日内将房屋过户给钱某,钱某在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后三人内协助林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由于涉案房屋涉及抵押贷款没有还清且存在逾期情况,本案不仅仅牵扯到房屋买卖双方,还牵扯到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本律师在接到本案后经过与当事人沟通,果断决定采取由林某向法庭表示愿意代替钱某偿还所有贷款(可在未付购款中折抵)等诉讼策略,最终实现了林某取得房屋的诉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10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