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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案房屋土地存在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原告尚美公司与被告荷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荷庄公司将其所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A块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转租给原告尚美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改建、新建的各种手续。后因被告与A土地所有权人存在纠纷,导致原告的权益受损,原告尚美公司将被告荷庄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荷庄公司提出反诉称,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已经将租赁物提供给尚美公司正常使用了。但是尚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四个月内开工建设,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解除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告尚美公司开始准备进行施工,但是,由于奥运会临近,政府部门要求延后开工。奥运会过后,原告再次准备施工,A土地的原所有权人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发出了取消合作通知,导致被告不能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建设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故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退还原告租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法院判决,于是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尚美公司委托我所律师进行二审的诉讼。
二审庭审中,我所律师帮助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了A土地所有权人已于2009年8月11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公函解除了与上诉人的租赁合同。上诉人又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00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