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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商品房现售需具备的条件

律师说法:商品房现售需具备的条件

来源:中国房地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5-11 16:04:57    浏览次数:276 次


如今的房地产事业发展很快,出现一种常见情况,例如一开发商要销售某个楼盘,该楼盘所有房屋都已经建好,工程也已竣工并通过验收,该开发商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并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很多人看过这些文件之后,就会以为开发商手续已经齐全了,该房屋可以买了。但是,该楼盘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尚未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没有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然而很多开发商并不会如实告知我们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知情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现房买卖。有的人将全额购房款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也将钥匙交给了买方。但是,入住后才发现房屋的很多基础设施都不能使用,便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那么,此事该如何处理?

整个案情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商品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之后,开发商才能对该房进行商品房现售。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都不具备该条第六项的要求,对于楼盘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尚未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也没有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且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不会把这些情况告知购房人。但是,假若房屋已经交付,开发商应该尽快提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的配备。同时,开发商应该对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购房人在购买现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商品房的现售条件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要求开发商告知所有的事项,购房人也应该实地查看现房状况,以免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法条链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7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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