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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反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买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违反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买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1:12    浏览次数:353 次

赵某在2005年5月贷款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经济适用房一套,于2007年6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2008年2月4日,赵某与张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37万元的价格转让上述房屋。10年,赵某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被告知其与张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没有资格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于是,赵某委托我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张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但是本案的被告张女士提出了反诉,被告表明,原告2008年出售房屋确实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才可再行出售的规定,但是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取得了北京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可再次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故,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某在2007年6月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2008年2月又将房屋出卖给被告,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再行出售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准许。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审查被告确实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是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出售给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买房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条件是,房屋的出售时的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0朝民初字第2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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