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
|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
尹某是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辛庄乡的农民,一直在北京打工谋生。1996年尹某倾尽全家财力购买了邵氏位于北京市昌平区61号院落。该院落共5间房。尹某购买后开始对上述院落进行装修,并新建的2层楼房一栋,平房6间。后尹某一家一直居住在此。
邵氏在出售上述院落时,邵氏的5个子女均知悉此事,并对此无任何异议。2002年邵氏去世,此后的8年内邵家的5个子女并未主张房产的继承权。直到2010年初,上述院落开始进行拆迁,邵家5个子女为取得上述拆迁款开始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并将尹某诉至法院,确认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15083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判决生效后,邵家5子女即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未给予尹某一家任何补偿,尹某一家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况。于是,尹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拆迁补偿款850626元归尹某一家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双方应当返回涉案财产,并赔偿对方的损失。对于协议的无效,双方均具有过错,原告尹某在取得上述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和翻建,对于拆迁涉及的房屋补偿款及装修附属物补偿款由原告取得。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五被告在房屋出卖后十多年未进行追索,违反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过错程度大于原告,所以对于区位补偿款,原告因的百分之七十,被告应得百分之三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尹某一家获得拆迁补偿款595439元,5被告获得255187元。
附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4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