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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在北京市崇文区西革新里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在2006年1月时与其父亲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的。2009年2月22日,小杜的父亲过世,小杜的兄弟姐妹认为,上述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小杜在新华社上班,其妻子拥有自己的公司,家庭收入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条件。其父亲购买该房不满5年就再次出售,违反北京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是一种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小杜的兄弟姐妹及母亲聂某将小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杜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杜委托吴律师进行应诉答辩。我们认为,争议的房屋并不是经济适用住房,2002年宣武区南横街东口危旧房改造实施,争议房屋属于危改区内,被拆迁安置后,小杜的父亲用安置费购买了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而非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也不应受5年的限制。房屋权属部门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如今登记在小杜的名下,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告将经济适用房和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两者的概念混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杜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母亲也同意该买卖合同。上述争议房屋的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但不是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证后可以随时交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民事判决书:2010崇民初字第1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