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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上提出的一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道出了人们的心声。随后,北京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从2017年3月17号开始到3月27号,十天内的时间出台九次楼市调控政策,涉及首付比例、贷款利率、非京籍购房纳税标准、过道学区房、学位划分……紧接着配以严格的突击检查,“几乎断绝了所有炒房的可能”。
新政策的出台,导致许多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影响。对此,北京高院对于新政策出台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进行了答复。
《北京高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表明,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要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实际原因,来确定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