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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原告:郑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联系电话:
被告:魏某,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屋买卖合同》、《自行划转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12万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已付定金6万元为基数给付原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款50万元,并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给付原告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5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损失4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损失5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781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13日,原、被告通过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划转补充协议》等,主要内容是:被告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成交价为210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6万元,2014年4月16日前支付首付款50万元,房屋过户当日前支付24万元,剩余130万元,存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帐户内,房屋过户后划付给被告。被告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原告交房。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按约支付了被告定金6万元,2014年4月16日支付了被告首付款50万元,为履行合同,2014年4月13日原告向居间方支付了居间服务费4万元。
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拒不配合原告以及居间方办理房源核验和网签手续,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为此,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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