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
|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
案例推荐人:张祖峰 律师
本案例是邸坤鹏律师承办的一起因夫妻一方出售房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导致合同效力有争议的案例。本案的基本案情是:男方贾男与女方薛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由薛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07年贾男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薛女将房屋出售。2010年贾男假释出狱。贾男出狱后得知薛女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于是将薛女与购房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薛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贾男与薛女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共同共有所有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之时,薛女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其个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有理由相信薛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贾男、薛女无证据证明向王某陈述过配偶情况。贾男、薛女现已经取得涉诉房屋的共同共有所有权证,但所有权证的发生于薛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之后,不应因此而改变《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判断及对是否有权处分的审查。薛女出售房屋的行为如对贾男造成损失,贾男可另案解决。因此贾男要求确认薛女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于贾某一审已败诉,其愿意在二审中进行调解;王某为了尽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同意调解。后本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继续履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