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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赵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07年取得房产证。2008年初出售给张某。张某分期付款,并以赵某名义偿还贷款。
法院判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赵某在法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赵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其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应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是房屋出售的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故张某的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